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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许某乙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住电白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21时许,因得知侄女王某甲(13岁,在校学生)被许某丙(男,15岁)带出去玩后,王某乙与叔叔王某丙、堂弟王某丁及村中青年男子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等六人驾驶摩托车带王某甲去到本区**镇**村被告人许某甲家找到许某丙(许某甲的儿子)理论。随后双方家属在理论过程情绪激动,既而双方人员发生打架冲突,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伙同村中多名男青年对王某丁、王某乙等人殴打,过程中王某丁被打伤鼻子致当场流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属因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且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许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页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现均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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