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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许某乙等3人盗窃案)_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二刑诉〔2020〕Z137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市场**楼*楼(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6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广东省丰顺县**镇**村村委主任,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0日、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4日凌晨,丰顺县水务局、小胜镇政府等单位联合执法,在丰顺县**镇****河段依法查扣一艘大型链斗式非法采砂船,并由小胜镇政府负责看管。当天丰顺县水务局联合梅州市海事局将查扣的采砂船拖至被告人李某甲位于丰顺县**镇**村渡口的家旁边停放,小胜镇政府安排李某甲以及村民李某乙、李某丙三人共同看管采砂船,看管期间每天共有400元看管费。2015年6月8日开始,经被告人李某甲的要求和小胜镇政府主管领导的同意,改由李某甲自己独自看管采砂船。2015年6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甲伙同被告人许某乙一起到**镇**村李某甲家里,对李某甲说要将查扣的大型链斗式非法采砂船开走,并当场拿了2000元人民币现金给李某甲当好处费。李某甲只收取许某甲、许某乙的1000元人民币现金之后就离开家,并自己开车前往小胜镇政府。许某甲和许某乙随后也一起离开李某甲家。被告人许某甲就伙同许某丙(已死亡)安排的另外三人将政府查扣的大型链斗式非法采砂船开走,并将事先准备好的一艘报废采砂船开到坑渡口停放,进行调包。2015年6月17日上午,丰顺县水务局、丰顺县公安局和小胜镇政府等多部门联合将调包后的报废采砂船拖至**沙场集中销毁。2015年6月19日,李某甲觉得调包采沙船的事情已经处理好,于是打电话给许某乙索取剩下的1000元好处费,许某乙于当天就将剩下的1000元人民币送至李某甲家交给李某甲。经鉴定,被查扣的大型链斗式采沙船价值人民币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钟某某、宫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辨认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调包手段窃取由国家机关保管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乙、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许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俊清 

检察官助理:徐丹红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某乙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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