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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许某乙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7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村,捕前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2月至2018年8月任村村委会主任;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景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景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镇**村,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座**单元**室,2008年12月至2017年12月任**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1年底,**村村委会主任换届选举期间,被告人许某甲为竞选该职务,请求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何某某给予支持,并承诺当选后在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后被告人许某甲收受何某某给予的人民币80万元用于贿选**村村主任。被告人许某甲当选村主任后,为何某某的公司在**村承揽工程提供了帮助。

二、1.2008年底,**村村支部书记换届选举期间,被告人许某乙为竞选该职务,请求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何某某给予支持,并承诺当选后在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后被告人许某乙收受何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及部分烟酒用于贿选**村支部书记。被告人许某乙当选村支部书记后,为何某某的公司在东良政村承揽工程提供了帮助。

2.2010年6-7月份期间,在**村回迁楼别墅统建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许某乙利用职务便利将该项目的代理招标工作交给河北**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操作,事后收受该公司经理张某某给予的感谢费人民币8万元。

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已缴纳全部涉案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任职证明、招标公告、缴款书等;2、证人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的行为侵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瑾初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景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某乙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331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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