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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许某乙非法经营案)_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云南省**县人,住云南省**市**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5月28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云南省**人,住云南省**市**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5月28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许某甲获取一条从曲靖市马龙县运输货物到德宏州瑞丽市的货运信息(运费人民币9000元),其与一曲靖口音男子(无法查实)取得联系后被告知运输货物是烟叶,被告人许某甲将情况告知被告人许某乙后,让许某乙驾驶号牌为云**的货车去装货,当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乙驾车到达曲靖市马龙县,装好烟叶后返回昆明与许某甲汇合,随后二人轮流驾车沿杭瑞高速公路前往瑞丽市,途经昆明、楚雄、大理、保山后,在杭瑞高速龙陵收费站驶下高速,并沿320国道到达芒市,从芒市收费站驶入杭瑞高速瑞丽方向,12月20日21时24分在距离杭瑞高速畹町出口2公里处被查获,当场从二人驾驶的云A981DJ货车车厢内查获初烤烟叶208包,净重10170.4公斤,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00275元。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无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相关许可文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扣押、检查等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为300275元,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系从犯,且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仁良

2020930

附:

1. 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3册、光盘9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 随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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