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221980********,满族,初中文化,户籍在辽宁省恒仁满族自治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221987********,满族,小学文化,户籍在辽宁省恒仁满族自治县**镇**村**街**号。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许某甲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许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许某甲各自在本市嘉定区**医院北院等处招揽生意,并组织人员至本市长宁区**路**号**等处献血。被告人贺某某、许某甲采用向献血人员告知献血流程、指定医院名称、商定献血日期、收购献血人员献血证方式组织他人卖血,后转售牟利。此外,2020年2月至5月期间,在被告人许某甲非法组织人员卖血行为中,被告人贺某某通过自己及指使他人安排“马仔”至现场当场收购交易献血证的方式共同实施非法组织卖血犯罪行为。
经查证:被告人贺某某非法组织侯某某、张某甲、杨某甲、张某乙等人卖血二十余次;被告人许某甲非法组织沈某某、柴某某、刘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等人卖血十余次。其中,被告人贺某某、许某甲共同实施非法组织卖血五次。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贺某某、许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沈某某、柴某某、刘某某、周某某、赵某某、侯某某、张某甲、杨某甲、张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至2020年5月期间,其等人分别在被告人贺某某、许某甲组织下出卖血液,并将献血证出售交接给被告人或者被告人联系的他人的事实。
2.证人许某乙、陈某某、杨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贺某某安排他人至现场当场向被告人贺某某、许某甲组织卖血的献血人员收购交易献血证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涉案手机等财物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4.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预约献血单截图,证实二名被告人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具体经过和联系过程。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以及二名被告人到案情况。
6.被告人贺某某、许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许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许某甲单独或相互伙同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等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组织卖血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甲、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骏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许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被告人贺某某辩护人:王小箴,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人许某甲辩护人:陈彦,上海市荣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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