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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邹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753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居委**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5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居委**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5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开始,被告人许某甲伙同赖某某、许某乙、刘某某(均已判决)在惠东县大岭镇东进大道**便利店旁边的出租屋一楼内摆放4台单人型赌博游戏机进行开设赌场,共开设4个月。

2016年8月开始,被告人许某甲伙同冯某某、赖某某、刘某某、在大岭镇富康路一出租屋一楼内摆放4台单人型赌博游戏机进行开设赌场,共开设1个月。

2016年9月开始,被告人许某甲伙同冯某某、刘某某、许某乙在大岭镇伯公坳一出租屋一楼内摆放4台单人型赌博游戏机进行开设赌场,共开设1个月。

2016年11月开始,被告人许某甲伙同冯某某、赖某某、许某乙在大岭镇东进路南一巷**号的出租屋一楼内摆放4台单人型赌博游戏机进行开设赌场,共开设1个月。

2016年11月开始,被告人许某甲伙同冯某某、赖某某、许某乙在大岭镇社背二路五巷**号出租屋一楼内摆放4台单人型赌博游戏机进行开设赌场,开设1个月。

2017年1月开始,被告人邹某某伙同冯某某、许某乙、赖某某在大岭镇沙梨园榕树头一瓦房摆放4台单人型赌博游戏机和1台可同时供8人参与的大型赌博游戏机进行开设赌场,开设1个月,邹某某占有该赌场股份20%,其个人获利2000元。

2018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将赖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大岭镇牛牯湖一出租屋缴获三台单人型赌博游戏机。次日,公安机关将许某乙抓获归案。同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在大岭镇春光居委上排村一鱼塘旁瓦屋缴获一台大型赌博游戏机及三台单人型赌博游戏机。同年6月9日,公安机关将冯某某、刘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6月24日,许某甲、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邹某某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惠静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邹某某现被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17册。

3.邹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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