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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镇**组**号,案发前租住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公寓**房。2014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9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案发前租住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公寓**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9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于2020年8月31日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许某甲联系了衡阳的毒品上线(微信名叫“**”的男子,身份待查),然后由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和许某甲一起开车到衡阳找该上线购买了几十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几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许某甲支付给对方5000元的现金。许某甲和陈某某返回望城后,将购得的毒品除用于自己吸食外,还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现经查明:

1、2020年4月12日下午15时左右,吸毒人员唐某某向被告人许某甲求购毒品,许某甲答应后,两人在望城区**街道**小区靠铁路桥旁边的入口处碰面,许某甲将用两个塑料袋装着的四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丢到唐某某开来的车上。唐某某收到毒品后,通过微信支付给许某甲1000元毒资。

2、2020年4月19日晚上,吸毒人员李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求购毒品,陈某某答应后,两人在**路快到望城区**的路段碰面,陈某某将用两个塑料袋装着的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丢到李某某开来的车上。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陈某某500元毒资。

二、2020年4月21日晚上,被告人许某甲又联系了微信名叫“**”的衡阳男子购买毒品,并事先支付给对方5000元的定金。然后由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和许某甲一起开车到衡阳找该上线购买了1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余下的6000元由陈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许某甲和陈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凌晨3时许返回望城后,在租住的月亮岛公寓603房间里和吸毒人员任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2020年4月22日11时许,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陈某某、许某甲共同居住的**公寓**房间里扣押到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22包(共净重47.42克)、疑似毒品的红色药丸共14包(共净重18.52克)。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中检出18包(共净重17.98克)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的疑似毒品红色药丸(共净重18.52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和支付宝的交易记录等书证;2.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称重照片;3.毒品检验报告;4、证人唐某某、李某某、钟某某、任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许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较大,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许某甲、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按照两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许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许某甲系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阿丽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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