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0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汕头市濠江区**街道**路**号,现住址:汕头市濠江区**街道**栋**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巷**号,现住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小区**幢**梯**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 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陈某甲及同案人许某乙(已判处)伙同“阿肥”“阿伟”(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汕头市濠江区**工商银行对面步道附近,持钢管等工具对在该处流动酒料摊档喝酒的被害人邱某甲协进行殴打,并对上前劝架的被害人邱某乙进行殴打,后又把陈某乙经营的酒料摊档售货车推倒,致邱某甲、邱某乙受伤入院及酒料摊挡的设施及酒料损坏。经鉴定,邱某甲、邱某乙的损伤程度均已达轻微伤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邱某甲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2019年8月27日许某甲到达濠派出所投案,2020年1月6日陈某甲到达濠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材料、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丙、邱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甲、邱某乙、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陈某甲及同案人许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陈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旭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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