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8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现住户籍地。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1月9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1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黄某某、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上述案件后,依法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被告人许某甲系两案的被告人,本院决定将两案并案起诉。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许某甲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许某甲在“交易猫”游戏交易平台上联系被害人倪某某,谎称要购买倪某某的游戏账号。后许某甲使用吴某甲(未成年人)昵称为“往某某”的QQ号码联系倪某某,并通过QQ将客服链接发给倪某某,接着许某甲冒充客服,以出售游戏账号需交保证金、解冻等为由向倪某某发送用于购买畅游游戏点数的支付宝二维码的截图,后倪某某通过三次扫码共支付钱款合计人民币3000元。之后,许某甲将购买畅游点数付款成功截图发给畅游网客服,称充值错误,要求畅游网返还人民币3000元,后畅游网将该笔钱款转账到由许某甲提供的**批发商行微信。之后,许某甲将其中人民币1300元用于支付其在**批发商行购买的商品,剩余的人民币1700元由**批发商行向许某甲交付现金。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许某甲向陵水县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赔偿被害人倪某某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账单、侦查说明、谅解书等;
3.证人吴某甲、吴某乙、许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二、被告人黄某某、许某甲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因琐事约被告人许某甲一起去打被害人李某某。2020年7月7日3时许,许某甲驾驶摩托车载黄某某来到陵水县**镇**路**酒吧门口处,黄某某下车持刀将李某某肩膀和手臂砍伤后,在现场等待的许某甲驾驶摩托车接应黄某某离开。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和许某甲的家人共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收据、谅解书、侦查说明等;
2.证人吴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1份;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许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 察 长:李晓东
检察官助理:任龙飞
书 记 员:许铭桃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陵水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897689****;
2.本案侦查卷2册、审查起诉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5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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