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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黄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公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庐江县乐桥镇**村**村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 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庐江县石头镇**村**村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 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晚,被告人许某甲伙、黄某甲将停放在庐江县乐桥镇詹店村路段施工工地边夏某甲挖掘机内315升柴油盗走。被盗部分柴油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2022元。

2018年12月8日晚,被告人许某甲、黄某甲将停放在庐江县乐桥镇罗山公墓附近江某甲挖掘机内105升柴油盗走。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674元。

被告人许某甲、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许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两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夏某甲、江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许某甲、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关于被盗柴油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计量笔录及视频;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琦

2019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许某甲、黄某甲现在其住处候审,联系电话:许某甲:1595565****、黄某甲:1539514****。

2、卷宗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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