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19时左右,被告人许某甲酒后驾驶湘******号小车沿荣新公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至三一一大院门口时,遇行人韦某某经斑马线横穿马路,因被告人许某甲疏忽大意,未及时避让行人,将韦某某撞到,造成韦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研究认定,许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为逃避惩罚,联系许某丙(另行处理)前来“顶包”。许某丙向公安机关谎称自己系肇事司机,于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拘。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许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许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疏忽大意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为逃避处罚找他人“顶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郁芳
检察员助理: 钟 齐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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