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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272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3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甲于2020年4月3日晚,驾驶一辆粤UEP***小型轿车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前倒车时,因被告人许某甲没有察明车后情况及确认安全后倒车,碰撞步行到该处的被害人许某乙,造成被害人许某乙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许某乙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与被害人许某乙的家属一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许某甲及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一方人民币375000元,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

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甲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乙无事故责任。

经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乙符合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许某甲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被告人许某甲于2020年5月2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一辆;

2.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丙、许某丁、陈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一方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剑龙

2020年7月1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件:

1. 被告人许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涉案物品:视频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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