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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交通肇事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号,住该处。2020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甲驾驶许某乙所属的川K5****王牌牌中型自卸货车,由我区麻柳坝方向经新江路一巷往洁欣纸制品加工厂方向行驶,行驶至我区境内新江路60号外,停车后再次启动往洁欣纸制品加工厂方向行驶时,与道路右侧被害人代某某相撞,造成代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某甲迅速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将代某某送至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代某某经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28日14时30分宣布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甲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许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源

检察官助理:夏威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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