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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交通肇事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5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大连市金州区“刘台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台杏线”公路交叉路口向北左转弯时,与陈某某驾驶沿“台杏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WJB22288号解放宿营运输车相撞,致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乘车人许某乙当场死亡、许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许某乙系交通事故致心脏、主动脉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经认定,许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许某乙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许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欧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甲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兆伟

检察官助理:张金龙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84096****(许某甲儿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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