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村**号。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李某某,女,65岁(已死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6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驾驶苏C3****,沿丰县凤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孙楼街道仇楼路口时,碰撞由南向北左转弯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全身多处创伤大失血死亡。丰县公安局《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许某甲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物证出具的检验报告;

5.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丰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祥伟

检察官助理:许凯姿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