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公诉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现住嘉峪关市**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驾驶甘B*****号出租车,沿嘉峪关市建设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路口处时,将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贾某某撞倒,致被害人贾某某受伤,车辆受损。2019年9月17日,被害人贾某某经嘉峪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许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贾某某死亡原因系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导致死亡。
被告人许某甲报警后主动施救,于2019年9月10日在嘉峪关市第二人民医院被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党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若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磊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本市,电话1351947****;
2.案卷材料2册,其他证据材料1页;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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