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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驾驶号牌为浙D*****的小型轿车,从诸暨市区**花园出发驶往**街道**村方向。17时40分许,途经诸暨市街新线**街道**村时,因未随时注意前方路面情况,未与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靠路边推行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甲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员、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及保险单,通话短信及流量记录,酒精呼气测试单,门诊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丁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许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59********;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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