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酒后手持农用镐头到灯塔市西大窑镇官屯村委会将村委会门锁砸坏,**村委会**李某某、治保主任陈某某及许某甲侄子许某乙将许某甲带回其家。次日6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酒后再次来到西大窑镇官屯村村委会,手持煤气罐、打火机、锤子,将村委会办公楼一楼的正门和一楼办公室的玻璃砸坏(后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估价,许某甲所损坏的门窗价值1375.00元),之后许某甲手持煤气罐和打火机到村委会二楼村**办公室,将村**办公室文件随意扔到楼下并扬言与村**李某某同归于尽。后灯塔市公安局巡特警民警到达现场,许某甲此时威胁点煤气罐,并将煤气罐抱到村委会二楼封闭走廊,巡特警大队民警从村委会一楼窗户进入村委会准备控制许某甲,许某甲发现民警后左手欲拧开煤气罐,右手手持打火机,灯塔市公安局巡特警进入二楼后控制住被告人许某甲并将其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照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清单;

证人李某某、王某甲、郑某某、许某乙、陈某某、王某乙、孙某甲、施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

现场勘验工作记录;

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点煤气罐为威胁手段,危害公安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宁

检察官助理:王仲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