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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身份证件案件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系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5月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罪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许某甲于2019年3月11日,通过微信(微信号:A1515098****,昵称:**商贸)与焦某某(微信号:J251438****,昵称:**龙)联系获取焦某某需要办理起重机械指挥相关证件后,以800元的价格为焦某某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本。经鉴定,该证件中“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钢印印文与“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样本钢印盖印印文不是同一钢印盖印,系伪造。

2.犯罪嫌疑人许某甲于2019年4月1日,通过微信(微信号:A1515098****,昵称:**商贸)与滕某某(微信号:CNANDAUSHO****,昵称:**寂寞)联系获取滕某某需要办理假身份证的信息后,以180元的价格为滕某某办理了伪造的居民身份证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焦某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本、许某甲家中搜查的名片卡4盒、作案用的OPPO手机一部;

2.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登记表、微信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陶某某、焦某某、滕某某、许某乙、韩某某证言;

4.被告人许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印庆梅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396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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