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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86********,汉族,高中文化,住揭阳市揭东区****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3月2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VW****的小型轿车沿临江北路自北往南行驶,途经揭阳市榕城区**路西“**”前路段时,碰撞路边绿化带,造成车辆及绿化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对许某甲进行现场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是121毫克/100毫升。经对许某甲提取血液样本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8.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甲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3月24日,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二大队电话通知许某甲到该队配合调查。许某甲于同日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无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酒精测试单、其他证明材料;2.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照明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块、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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