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86********,汉族,高中文化,住揭阳市揭东区**村*巷*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3月2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VW****的小型轿车沿临江北路自北往南行驶,途经揭阳市榕城区**路西“**”前路段时,碰撞路边绿化带,造成车辆及绿化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对许某甲进行现场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是121毫克/100毫升。经对许某甲提取血液样本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8.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甲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3月24日,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二大队电话通知许某甲到该队配合调查。许某甲于同日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无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酒精测试单、其他证明材料;2.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照明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块、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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