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对许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许某甲酒后驾驶桂E****1号轻型普通货车行至合浦县廉州镇定海中路与金鸡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许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5mg/100ml;案发后,许某甲在查获现场趁民警不备逃离,后于2019年9月26日到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查获证明;2.户籍证明、归案证明;3.证人陈某某、伍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呼气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许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健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家中,联系电话139********;保证人潘某某,与被告许某甲系夫妻关系;
2.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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