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住海东市平安区**镇**村**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海东市公安局海东河湟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东市公安局海东河湟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甲酒后驾驶青A****“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109国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区“**园”以东500米处时,被海东市公安局海东河湟新区公安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许某甲血液中乙醇的质量浓度为245.67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员、车辆基本信息;许某甲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时酒精检查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查获、到案经过;户籍、前科证明;
2.证人许某乙的证言;
3.鉴定意见:(东)公(刑)鉴(理化)字【2020】145号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5.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祁卫华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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