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大众牌小型轿车琼A6****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屯昌县屯城镇昌盛路海胜门口路段处时被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用呼气测酒仪对许某甲进行测试,测试结果显示许某甲血液里的酒精含量达183.4mg/100ml,随后口头传唤许某甲到屯昌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将抽取的血样送往海南省医学院鉴定中心检测。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许某甲血液乙醇浓度为1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A6****小轿车一辆(已发还);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呼气式测试结果单、提取笔录、违法犯罪前科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返回清单材料;
3.证人许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秋霞
书记员:王 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8689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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