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4510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路**号之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潮州市枫溪区潮枫路枫溪中学前路段处时,被在该处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Ethanol)含量为106.0mg/100ml。
被告人许某甲于2020年5月14日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俊熙
检察官助理 邢楚楚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涉案物品: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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