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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群众,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许某乙,由闽清县坂东镇华侨城往三溪乡方向行驶,行经**镇**村**路**号门前路段,该车碰撞到对向车道行驶的由吴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面包车,造成许某甲、许某乙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闽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某甲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提取许某甲血液送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许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48mg/100ml,属醉酒驾驶。2020年6月16日,被害人许某乙对许某甲表示谅解。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许某甲主动到闽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个人信息表、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疾病证明、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乙、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许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许某甲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詹秀林

检察官助理  蔡小勤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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