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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3197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许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三门峡市虢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虢翠园小区门口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豫M**号小型客车刮撞,致许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许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许某甲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1000元钱,张某某对被告人许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许某乙的证言,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晓剑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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