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03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甲于2020年5月27日晚,酒后驾驶一辆粤USY****小型轿车行驶至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浮新路林泉村火车道路口时,被设卡民警查获。后民警委托医务人员提取被告人许某甲的血样送检。
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5.4mg/100ml。
被告人许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20年6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USY****小型轿车一辆;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植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款物:粤USY****小型轿车1辆暂扣于潮州市潮安区意中停车场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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