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730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区**街**之**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街**栋**房。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许某甲饮酒后驾驶粤E9****号牌小型轿车搭载其朋友许某乙途径广州市黄埔区小迳东路出沧头中路一横路西58米路段时,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民警查获。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许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55.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2.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许某甲判处拘役两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德清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联系电话1821831****;担保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392426****。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表》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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