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40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4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许某甲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许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晚,被告人许某甲酒后驾驶粤DRK****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许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许某甲的户籍材料,现场图、现场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情况说明,相关指认照片等;
2.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
3.鉴定结论:理化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家祥
检察官助理 谢鮀珊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注事项:
1、被告人许某甲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9*******;
2、本案案卷2册及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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