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美湖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开发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22时51分许,被告人许某甲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从德化县龙浔镇碧桂园往龙浔镇环城南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浔镇瓷都大道科技园灯控路口路段时与侧向李某某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许某甲血样乙醇含量为150.43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许某甲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许某甲经电话通知后在指定地点等候处理,并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身份证明、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许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经电话通知后在指定地点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拘役一个月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童其倡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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