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台分中心原分党组书记、副主任,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6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现住天台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仙居县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甲在担任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天台县人防办主任(民防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2 万元。具体如下:
(一)2003年下半年,许某甲向天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 2004 年年底的一天,时任**公司总经理泮某某,为了许某甲在该公司开发的“天都花园”房产项目二期、三期人防工程建设及易地建设审批、费用等方面给予关照,将借条还给许某甲,并明确表示将该10 万元送给许某甲,许某甲予以收受。
(二)许某甲在担任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兼任人防办主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谋取利益,三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30万元:
1. 2005 年8 月的一天,丁某某为了其公司开发的“时代花园”二期项目暂缓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在许某甲天台县**路**巷**-**号家中送给许某甲人民币5 万元,许某甲予以收受。
2. 2006 年下半年的一天,许某甲急需用钱,向丁某某索要人民币5 万元。丁某某在天台县九龙大道**药业公司楼下,送给许某甲人民币5 万元,许某甲予以收受。
3. 2007 年年初的一天,丁某某为了许某甲对其公司合伙开发的“秀水山庄”二期项目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予以减免,在许某甲天台县**路** 巷**-**号家中,送给许某甲人民币20 万元,许某甲予以收受。
(三)2006 年左右的一天,许某甲打电话给管理服务对象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乙,让其送人民币2 万元。许某乙驾车到指定地点天台县**路送给许某甲人民币2 万元,许某甲予以收受。
(四)2008 年上半年的一天,天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期部负责人施某某为了许某甲对该公司开发的雍景园房产项目的人防工程审批、建设等方面给予关照,在许某甲天台县**大楼19 楼办公室送给许某甲人民币10 万元,许某甲予以收受。
(五)2009 年下半年的一天,浙江天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王某甲为了许某甲在该公司开发的红石梁广场项目的人防工程审批、验收等环节帮忙关照,在许某甲天台县**街道**路**号的家里送给许某甲人民币10 万元,许某甲予以收受。
(六)2010 年下半年的一天,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某为了许某甲审批同意该公司开发的杨家山1 号小区三、四期项目人防工程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半缓交优惠政策,在许某甲天台县**大楼19 楼的办公室,送给许某甲人民币10 万元,许某甲予以收受。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许某甲由天台县监察委员会通知到案,并于次日被仙居县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同年 9月9日,许某甲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中部分系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2020 年11 月16 日,许某甲家属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职责文件、各房产项目人防工程相关材料、发票和审批评审材料、公司登记情况、情况说明、暂扣款票据、无违法犯罪证明、忏悔录、自我交代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泮某某、王某乙、丁某某、许某乙、陈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施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具有索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政伟
检察官助理:张敏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