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许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路**巷**号**户。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许某甲以从程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的虚假的《阜阳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No000****),向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有位于颍州区**安置小区的还原房,并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拆迁还原房转让协议书》,约定许某甲将自己位于**安置小区拆迁还原房以43万的价格卖给王某某。许某甲收取王某某43万元房款后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前,许某甲以租房补助方式支付被害人王某某41600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家人退还被害人王某某购房款40万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情况查询等书证;
2.证人许某乙、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甲与同案犯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明
检察官助理:陈静
2020年4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阜阳市颍州区**路**巷**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补充材料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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