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地和住所地均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2日2时许,许某乙和被告人许某甲共同饮酒后,许某乙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汽车搭载许某甲回家,当车辆途经城厢区霞林街道天妃路口国家电网门口时,许某乙发现城厢交警大队设卡检查酒驾,遂下车逃跑,但被协警黄某某抓获。被告人许某甲下车用身体挡住黄某某让许某乙逃跑,并导致黄某某摔倒在地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未构成轻微伤。许某乙逃离后返回现场查看时被交警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许某乙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0.06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许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彭某某、林某某、范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等;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采用暴力手段妨害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自杰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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