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493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月21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甲系一名吸毒人员,其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9月12日、2019年9月13日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蔡某甲在其位于广东省遂溪县**镇**村自家瓦屋内一起以烘烤方式吸食毒品。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许某甲在遂溪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期间向管教主动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9年9月28日遂溪县公安局民警对许某甲的瓦屋进行检查,当场扣押到吸毒工具锡纸2张、卡片2张、扑克牌1张及可疑毒品密封包装袋3个。经鉴定:以上所扣押的涉案工具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
3.证人蔡某甲的证言;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
5.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材料;
6.毒品鉴定报告、尿检报告;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8.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材料、吸毒材料查询;
9.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10.归案情况说明、公安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累犯且毒品再犯从重情节和有自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建议法院对许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争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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