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绰号“阿水”,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住资兴市唐洞新区**村**组**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7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6月23日批准,于次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和吸毒人员袁某某商量各出资100元购买冰毒麻古吸食。许某甲从“老鬼”(未核实身份)处购得200元后,骑着摩托车载着袁某某来到自己位于资兴市**街道**村**组的家中,二人在许某甲家中客厅桌子上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了冰毒麻古。
2、2020年5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和吸毒人员袁某某商量各出资100元购买冰毒麻古吸食。许某甲从“老鬼”处购得200元后,骑着摩托车载着袁某某来到自己位于资兴市**街道**村**组的家中,二人在许某甲家中客厅桌子上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了冰毒麻古。
3、2020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和吸毒人员袁某某商量各出资100元购买冰毒麻古吸食。许某甲从“老鬼”处购得200元后,骑着摩托车载着袁某某来到自己位于资兴市**街道**村**组的家中,二人在许某甲家中客厅桌子上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了冰毒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毛发检测报告书和毛发样本毒品检测记录表各二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附照片1张等;2.证人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及微信转账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琼华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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