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街道**幢**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11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害人张某乙委托被告人许某甲向张某甲讨要债务,并口头承诺以要来的债务款提成百分之三十作为酬劳。被告人许某甲等人先后向张某甲多次讨要现金500元及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华为手机一部、麻将桌一张抵扣债务。被告人许某甲将华为手机、现金500元私用,麻将桌拿给朋友钱某甲使用,而未将钱物转给债主张某乙。2019年年初的一天,在陆良县三岔河镇白水塘,被告人许某甲等人以帮张某乙向张某甲要债过程中造成开支为由,对张某乙辱骂、威逼后强行索要现金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拘留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钱某乙、王某某、魏某某、钱某甲、高某某、许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生林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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