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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寻衅滋事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甲酒后前往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党群服务中心,欲向**村村委会干部许某乙借钱,未果,许某甲一怒之下砸烂办公室的四扇铝合金玻璃窗,以及一张办公桌。许某甲在**村党群服务中心办公楼内恐吓来办事的群众,持木棍打击许某乙的手臂以及右脚,许某乙夺过木棍后,许某甲持水烟筒追赶许某乙,被害人许某丙见状拦住许某甲,被许某甲用水烟筒打伤唇部。被害人许某丁上前阻止许某甲时,也被许某甲用水烟筒打伤左肋部。当被害人许某戊路过时,被许某甲用拳头打伤鼻部。

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丁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许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许某戊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吸毒人员信息详情、被害人病历及诊断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己、许某庚、许某辛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乙、许某丁、许某戊、许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仕聪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证据目录壹份,光碟肆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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