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1152号
被告人许某甲平,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街道**村**栋**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揭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平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某某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的一天,张某某(已判刑)通过李某某认识被告人许某甲平,并要求许某甲平帮助其开通过网络赌博账户。许某甲平就找网络赌博上家纪某某(已判刑)开通网络赌博总代理账号后,许某甲平为下家张某某开通代理账号,许某甲平将开通的代理级别赌博网站账号及密码通过手机微信发给张某某,张某某又开通赌博会员账号给周某某用于网上赌博,周某某用该赌博账号参与“时时彩”等网上投注进行赌博。该赌博网站进行赌博的资金结算及“返水”均由系统自动设定生成,赌博输赢的资金再通过银行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结算。2019年3月12日张某某通过支付宝等账号转给许某甲平银行账号、支付宝等账号1609570元,许某甲平通过银行转账给纪某某7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银行流水等、刑事判决书、;2.证人李某某、许某甲峰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甲平及同案人纪某某、张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娜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七册、光盘五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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