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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开设赌场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464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巷**号,因赌博于2020年6月1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甲为非法获利,自2020年3月底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分别在潮安区龙湖镇市头村龙湖古寨内圆巷许氏大厝、许氏宗祠旁二房祠内开设“鱼虾蟹”赌摊,雇佣同案人许某乙(另案处理)为参赌的人员带路及“望风”,先后招引参赌人员林某某、蔡某甲、许某丙(均已作行政处罚)等23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凌晨查获该赌摊,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1840元并抓获被告人许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鱼虾蟹”赌具1副、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许某丙庄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图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许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东升

2020年1013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鱼虾蟹”赌具1副、OPPO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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