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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开设赌场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路街道**村。2020年6月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至6月2日,被告人许某甲在莒南县**路街道**村西侧自己的石材厂内,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赌博,赌资通过微信转账结算。许某甲提供茶水、餐饮服务,并从中“抽水”牟利。参赌者有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王某甲、许某乙、王某乙、候某某、张某某、刘某甲、许某丙、刘某乙、王某丙、孟某某、常某某、宋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刘某丙、杨某丁、许某戊、许某己等21人,赌资数额达213010元。案发后许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证据保全清单、前科查询、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王某甲、许某乙、王某乙、候某某、张某某、刘某甲、许某丙、刘某乙、王某丙、孟某某、常某某、宋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刘某丙、杨某丁、许某戊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庆国

检察官助理:汲广辉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在家中(联系方式1596332****)。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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