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9004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汨罗市**镇**社区居委会**组。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因期限届满被汨罗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9日,黄某某从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了**项目土石方工程,土方工程量约50000立方,单价每立方18.5元。该项目所在地汨罗市**镇**社区的村民因认为先前政府征收该项目用地时补偿标准过低等原因,在该项目前期开工时实施了阻工行为。2018年10月18日,**镇政府组织**社区干部、**社区**组村民代表、开发商、承建方黄某某等人召开协调会,会上达成了由开发商一次性补偿**组村民30万元以及将该项目的土方工程优先承包给**组村民的意见。10月19日晚,**社区**组召开村民会议,会上选出被告人许某甲及杨某甲、许某乙、许某丙、杨某乙五人作为村民代表与开发商协商土方工程承包一事,并明确工程承包下来后由有意向的村民具体承接,组上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之后,被告人许某甲、杨某甲等五人与黄某某商谈,黄某某提出以土方单价20元一方的价格承包给**组村民。被告人许某甲等人认为黄某某提出的单价太低,要求单价最低不能低于22元一方,黄某某不同意,双方多次商谈均未谈妥。10月22日,黄某某在告知杨某甲等人如不同意以20元一方承接土方工程,他则将工程承包给他人后与刘某某签订了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单价16元一方。10月26日上午,刘某某组织工人开始施工,被告人许某甲、杨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及一些当地村民得知后赶到施工现场,采取堵门、口头制止等方式进行阻工,要求施工人员在他们没有与黄某某就土方工程承包一事谈妥之前不能动工,被告人许某甲还将刨机师傅的钥匙抢走,要求刨机师傅停工。后施工方报警,民警到现场调解后被告人许某甲等人离开,工地未再继续施工。当天下午,被告人许某甲、杨某甲等人看到工地又开始动工后再次去阻工,施工方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许某甲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许某甲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丁、杨某甲、许某乙、许某丙、杨某乙、刘某某、卢某某、胥某某、杨某丙、高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采用阻工的方式强揽工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建议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跃辉
附:
1.被告人许某甲联系方式:19873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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