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镇**街**号,现住福建省闽清县**乡**村**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闽清县人民法院办理的刘某某与许某乙、黄某某、被告人许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124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2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许某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9年3月6日将其名下车牌为闽******名爵牌小车(现该车车牌号为闽******)以人民币3.8万元抵债过户给案外人林某某,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经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于2019年3月6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13万元。
2020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在闽清县**镇**街**号**室内被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借条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闽清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申请执行书、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留置送达照片、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清
检察官助理林瑶瑶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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