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19〕564号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村**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甲明知张某某(已判决)向其提供的电缆线系犯罪所得仍两次进行收购,具体如下:
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8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路开设的废品回收店内,以40元/kg的价格收购张某某提供的一些电缆线,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张某某5000余元,之后将电缆线以42元/kg的价格卖给他人。
2019年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村**号的家中,以40元/kg的价格收购张某某提供的规格为YJV-0.6/1KV-3*185+1*95的电缆线196.9kg,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张某某6642元。
2019年4月21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许某甲持有的规格为YJV-0.6/1KV-3*185+1*95的电缆线196.9kg,并于2019年6月11日发还给湘潭**有限公司。
2019年5月6日,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规格为YJV-0.6/1KV-3*185+1*95电缆线的净残值为36.86元/kg。
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了湘潭**有限公司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洋
代理检察员:胡晚晴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