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许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石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甲,听取了被害人石某某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5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在泗洪县现代名城东门的养老院内,因琐事与石某某发生矛盾,遂持水果刀将其左腿戳伤。经鉴定,石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病历资料、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许某乙、许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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