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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诉刑诉〔2019〕8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4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44********,汉族,文盲,五保户,住泗洪县**街道**居委会****号。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许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石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甲,听取了被害人石某某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5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在泗洪县现代名城东门的养老院内,因琐事与石某某发生矛盾,遂持水果刀将其左腿戳伤。经鉴定,石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病历资料、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许某乙、许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刚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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