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许某甲在理解和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在新丰县马头镇寨下村与许某乙发生口角纠纷,双方打了起来,造成被害人许某乙身体遭受损伤,经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许某甲能够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雷雨兰
检察官助理 陈嘉琪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侦查卷宗2册、证据目录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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