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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6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6********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67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9时许,被告人许某甲与被害人许某乙(系被告人亲大哥)因土地纠纷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许某甲将许某乙按在地上,并用右膝盖压在许某乙左肋处,致使许某乙受伤。经武威市人民医院诊断,许某乙的伤情为:1、左侧第10、12肋骨骨折,2、多处挫伤(头部、面部、左眼、牙龈、胸部、腹部、腰部),3、31牙齿Ⅲ度松动等。2019年5月7日,经甘肃省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许某乙左侧第10、12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娟

2019年8月16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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