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郑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6003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7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其芳,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17日 ),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9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因与被害人林某甲存在土地纠纷,到陵水县**镇**村委会被害人林某甲家找林某甲理论,接着二人发生争吵,并在**村委会旁的空地处相互扭打,后被村干部周某某劝开。二人被劝开后,许某甲又捡砖头朝林某甲家庭院扔,二人再次发生打架,并扭打倒地。在打斗过程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陵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甲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许某甲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许某甲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出警经过、刑事判决书、侦查说明等;
2.证人周某某、何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二份;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宝英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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