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怀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8********,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及居住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芷江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8日被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芷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芷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4月9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5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上午,被害人江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许某甲催要债务二人发生口角,后江某某携带一日式短刀骑摩托车来到芷江县**镇**村委会**组许某甲家屋外继续要其还钱并掏出日式短刀示威,许某甲见状在家门口拿一锄头挥舞砸向江某某,江某某退避至旁边村道,许某甲继续持锄头追打并拨打110报警电话,追打中锄头砸到地面前端铁质部分脱落,许某甲持锄头棒沿路追逐江某某至村民许某乙屋外,后用锄头棒戳刺、击打江某某面部及身体,锄头棒断裂,二人继续争吵。其间,许某甲多次拨打村书记邱某某电话,要其前来处理。江某某见状将日式短刀放入裤袋准备离开,许某甲认为应等邱某某前来处理遂又拿来一杉木棒追打、阻止江某某离开,二人争抢时将杉木棒折断,许某甲继而掌掴江某某,江某某掏出左边裤袋的日式短刀,许某甲双手抓住其握刀的左手夺刀,后刀刺入江某某左腰部。江某某受伤倒地,许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电话告知邱某某,江某某被其捅伤一事,邱某某称其打电话通知民警,后许某甲在现场等候,被抓获归案。
后被害人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江某某系外伤脾脏真性破裂损伤导致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日式短刀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邱某某、许某乙、许某丙、张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莉芬
检察官助理:周 杰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在芷江县看守所;
2.刑事证据卷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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