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保安,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甲多年来常因家庭纠纷等原因,多次对妻子被害人倪某甲实施家庭暴力。2020年7月15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许某甲路过泉州市双阳街道办事处阳山路18-2号其女儿许某乙经营的“玲子休闲吧”时,发现被害人倪某甲正在店里打扫卫生,遂再次对被害人倪某甲进行辱骂并在多次殴打被害人倪某甲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致被害人倪某甲倒地,后继续用脚踢打被害人倪某甲头部及其他部位,致被害人倪某甲当场死亡。

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倪某甲左中指、右食指、右拇指、左食指、右中指、右小指指甲擦拭物中检出许海金的DNA。经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倪某甲的死因符合被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许某甲经他人规劝主动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邮政银行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许某甲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工作说明、通话清单、泉州市万鸿医院急救随车诊疗记录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乙、张某某、许某乙、刘某甲、许某丙、蔡某某、林某某、刘某乙、郑某某、曾某某、许某丁、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鉴定书、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器官《鉴定文书》、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死因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许某甲及证人倪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芳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