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3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39********,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镇**村**号。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甲路过苏州市虎丘区**镇**村**号被害人顾某某家门口时,因被顾某某怀疑偷东西,被告人许某甲遂持木棒殴打被害人顾某某头部,致被害人顾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顾某某的损伤属人体轻伤一级。
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资料等;
2.证人许某乙、许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人体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方鹏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监视居住于指定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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